本章案例分析:“便宜坊”特许经营案(1/2)
案情
2000年6月16日,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哈德门店(以下称北京便宜坊公司)与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提供营业用房,北京便宜坊公司提供“便宜坊”商标使用权及专有技术,双方合作经营便宜坊烤鸭店和平分店。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滞纳金条款和合同解除条款。此后,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投入资金、设备成立了便宜坊烤鸭店和平分店,并将该店交由其出资参股成立的北京金都顺天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二公司未支付北京便宜坊公司商标使用费158300元以及原材料款348,842.6元。北京便宜坊公司将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北京金都顺天餐饮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1)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于2000年6月16日签订的合同;
(2)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便宜坊”注册商标;
(3)向原告支付商标使用费158,300元,原材料款348,842.6元,并支付滞纳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8,300元。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